| 应评税利润 应评税利润(或经调整的亏损)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依照税务条例第IV部的规定所计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(或蒙受的亏损)〔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(或所蒙受的亏损)除外。﹞ 评税基期 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: (1)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; (2)如年结并非于3月31日截结,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; (3)如帐目以农历结算,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; (4)如开始或停止业务,或更改结帐日期,则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8C条、18D条或18E条规定的特别期间; (5)如属新开业务,倘有关期间的帐目尚未制备,则可依照该期间帐目的分摊利润来计算出应评税利润;或 (6)如属停止业务/转让业务,则在下述情况下会采用特别规则来处理: - 若业务并未停止,但全部或部份已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; - 若业务在1974年4月1日以前开业而在1979年4月1日或以后停业。 |